旅游作为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领域写入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这是自2015年以来,连续四个中央一号文件对乡村旅游发展进行部署。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的乡村旅游蓬勃发展。乡村旅游作为农村地区的一种新兴产业,为农民提供了新的收入来源,增加了就业岗位,促进了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对振兴农村经济、解决三农问题、助力乡村脱贫、实现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1
应注重旅游市场的“可进入性”
“可进入性”立足于旅游市场开发,有三层含义:
第一层含义是发展旅游的乡村要具备基本的交通通达性。便利的交通可以让乡村周边的游客方便快捷地进入乡村。
第二层含义则是指发展旅游的乡村要有干净整洁的村容村貌,让游客愿意进入乡村。
第三层含义是指发展旅游的乡村至少要有一定的容纳能力。容纳能力包括但不限于乡村空间和接待能力,能够让游客成规模进入。
2
应注重旅游开发的“可差异性”
“可差异性”立足于乡村旅游开发,指的是乡村旅游发展中保持或创造出来的与其他业态不同的独特性。这种独特性可以来源于稀缺的资源、创新的产品、品质的服务,一旦形成就会成为其核心竞争力。
乡村旅游资源并不具备稀缺性,无法通过资源的稀缺性形成核心竞争力。几乎在每个大城市周围都有数十个乡村分布,乡村与乡村之间的相互可替代性较高,单纯依赖乡村自然资源发展高水平乡村旅游事倍功半。
乡村旅游市场竞争激烈,同质化产品争夺有限市场,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低价低水平发展,紧接着就是盈利水平下降、利润受损,导致再投资能力下降,形成一个恶性循环。
乡村旅游进入和退出门槛低,无法形成规模化效应。乡村旅游发展所需的资本、人力等要求较低,乡村的充足数量加上各地政府的支持推动,大量乡村进入该领域,加剧了现有市场的竞争。直接导致乡村旅游的规模效应无法形成,而规模化经营恰恰是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增强盈利的主要途径。要摆脱困境就必须从提升差异性入手,立足当地资源禀赋,通过产品、服务、市场定位等策略形成核心竞争力。
3
应注重当地社会的“可受益性”
“可受益性”立足于当地社会和村民发展,指的是乡村旅游发展应切实让当地村民和社会获得实实在在的收益,完成发展积累。通常本地人资金、技术、知识等方面与其他经营主体不占优势,大量的经营收益被外地人拿走。乡村旅游发展的红利没有最大限度地留在乡村,实现乡村振兴所需要的人才、资金等积累的效果不佳。
要建立和完善一套行之有效的利益分配机制。要建立居民主导、当地社会参与的分享机制。建立乡村资源集体产权权益统一行使体系,增强谈判和议价能力,实现适度集中经营,获取规模收益。
要建立当地居民的培养体系。很多乡村旅游发展过程中,当地居民都是土地、房屋流转之后就被排挤在外,只能获得较少的租金或股金。要让村民通过参与乡村旅游发展实践、理论提高、技能培训等方式,完成从小农生产者向现代生活服务提供者的转变。
要构建全产业链体系。产业链条短是乡村旅游收益不高的主要原因,构建全产业链体系要围绕资源禀赋,纵向拓展至上下游,横向拓展至相关替代品,最大限度地破除乡村旅游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固有障碍,实现全域全时旅游发展增强盈利能力。
4
应注重生态保护的“可持续性”
“可持续性”立足于绿色发展,指的是在发展乡村旅游的过程中要注重对当地生态环境的保护,在环境承载力范围内构建产业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体系。
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乡村生态环境是产业发展的基础资源,是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所在。要在乡村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控制开发强度,将产业发展与生态文明有机结合起来。
加强宣传和引导。一手抓制度建设,约束不文明行为;一手抓宣传推广,引导文明行为。建立乡村旅游游客信用体系,从制度上规范和引导游客出游行为。开展宣传推广活动,在全社会营造文明出行的良好氛围。
完善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乡村地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薄弱,在构建公共服务体系的同时充分考虑环保治理服务体系建设,形成事前科学谋划、事中宣传引导、事后及时治理的完整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