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确可依法征收范围的六种情况:军事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成片开发建设。
首次明确界定“公共利益”。以往法律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地。但对于什么是公共利益,长期以来法律并无明确界定,加上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导致征地成为获得建设用地的唯一途径。
2.完善了土地的征收程序,由原来的“批后公告”改为了“批前公告”,使被征地农民在整个过程中有了更多参与权、监督权和话语权。
一是要求政府在征地之前开展土地状况调查、信息公示,还要与被征地农民协商; 二是在必要时政府要组织召开听证会,跟农民签订协议后才能提出征地申请,办理征地的审批手续; 三是把原来的批后公告改为了批前公告。
3.明确了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以区片综合地价补偿取代原来的按土地原用途年产值补偿的做法。
区片综合地价除了考虑土地产值,还要考虑区位、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予以综合制定。另外补偿项目方面在原来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三项基础上增加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和社会保障费,从法律上为被征地农民构建了一个更加完善的保障体系。
4.清除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障碍。
删除了原土地管理法第43条有关任何单位或个人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改变了过去农村的土地必须征收为国有才能进入市场的问题。
5. 明确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条件和程序。
土地法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三分之二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直接使用。
6.明确使用者再转让的权利。
使用者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后,还可以通过转让、互换、抵押的方式进行再次转让。
7.下放宅基地审批权。
明确要求通过规划合理安排农村宅基地,为改善农村的居住条件提供便利。
2.允许宅基地有条件流转。
对于已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允许他们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如果农民不愿意退出宅基地,地方政府不能强迫其退出宅基地。
3.增加了户有所居的规定。
针对有些地方的宅基地用地比较紧张的情况,这次法律规定地方政府要想办法采取其他方式保障实现农村居民居住的权利。
10.土地管理法中的基本农田”全部修改为“永久基本农田”。
并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要求永久基本农田必须落实到地块,纳入数据库严格管理。